案例四: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04-16 11:19: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王桂梅,女,50岁,身份证号2224051954XXXX1028。

  (二)裁决情况。石某某诉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以(2011)延朝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桂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96万余元及利息。

  (三)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王桂梅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石某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吉市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延执字第1472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石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四处躲避,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桂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王桂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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